商铺转让(四)

四、国有商业“放小”企业的商铺内部转让:随着商业领域内改革的深化,部分地方对国有商业实施“放活小型商业企业”的体制改革方案,部分商业企业在改制活动中,将一些小型商铺转让给了本单位职工,这样一来回笼了部分国有资金,二者也解决了部分安置职工的分流费用和去向。

国有商业企业职工内部受让的商铺,多为国有资产,其转让之前,按规定首先应获得国资管理机构的认可,并在国家指定的估价单位进行估价,然后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经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后,受让职工凭着交割单可去房管部门办理更名。

内部受让的商铺,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职工斥资购买。在受让活动中,职工可用工龄补偿金、退职补偿金等抵充部分转让费。也可以由创业带头人承担部分分流职工的补偿或就业,以此条件获得商铺。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企业内部转让商铺的权属为直管公房,在分流职工自用时,只需支付营业用房租金,而当这类物业在出租时(实质是转租),出租人还须向国有房地产代理人或管理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协议租金”。

在挑选内部转让商铺时,受让人应参考“商铺选址”的方法选择商铺,其要点是:门口有公交站点的商铺比没有站点的好;面积小的商铺比面积大的好;没有楼层的商铺比有楼层的好;在新建小区的比在旧区的好;立店障碍少的比立店障碍多的好;门面宽的比窄的好,人口密的区域比人口稀少的区域好;有商誉积淀的比没有商誉甚至口碑不佳的商铺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