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 租赁形式(下)

七、合租与分租

商铺合租是与分租相对应的租赁形式,是指可以合并租赁的商铺权利分别属于多个不同没有关联的不同权利主体,他们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面积要求而进行联合出租的行为。合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权利人所有的商铺有毗邻关系,而且在承租后,可以合并使用。
2、多个房地产权利人同时与一个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份总的契约上。
3、单个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与相关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共同出租、受益、关连受偿、互偿的关系。
4、分租

商铺合租是加快商铺租赁收益兑现和商铺出租收益最大化的有效措施。在商铺租赁市场上有“大面积价格低;小面积价格高”之说,租赁大面积商铺的投资量大,投资者少,出租人选择承租人的机会较少,只能降低价格,迁就市场;租赁小面积商铺的投资量小,投资者众多,出租人有充分机会挑选承租人,有些承租人为了获租,往往采用竞价的办法获得租赁商铺,所以小面积商铺的租价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上扬。

八、营业额分成:

营业额分成的租赁形式多见于大型商场中的柜台出租或引商进店的活动中。营业额分成有保底分成与无底分成两种办法。无底分成属于联营的范畴,非本题讨论范围,而保底分成的实质就是商铺或柜台出租、其分成收益就是租金收益。在上海繁华商业街市的大型商场中,柜台出租分成比例为20-30扣,即进驻后营业额的20-30%留给店方(出租方)。商场方为了确保自己的收益,店方还规定了最低营收的标准,假设店方规定进驻方每月营收为10万元整。按市场分成比例计算,则店方每组柜台的月收入≥2万元。

在这种租赁方法中,出租方享有提高收入的权益而无减收的风险,有的入驻企业为了完成营收不惜自己“买单”以保住柜台。供求关系就是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