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是商铺间接投资的最主要的外在形式之一,也是商铺在投资者自用之外最重要的经营形式。商铺租赁的实质是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收取约定的租金,在一定的期限内将部分权利授予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后获得的使用商铺权利和经营收益。
商铺出租方的主体必须是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代表其利益的委托人,承租人若要转租属于他人的商铺,须经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书面同意。商铺承租方的主体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租赁双方对商铺的自然约定是必须将商铺用于商业,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约将租赁商铺用于商业,出租人可以进行干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商铺租赁合同法律意义及关系已有律师在本栏目专门撰文进行阐述,本文不再赘述。但要重视的是附属设施的名称、用量及计费办法应特别注明,否则将会增加合同执行的困难;商铺是商业经营的场所,各种不同的商业业态,各种商业经营的形式,对商铺的附属设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餐饮业有煤气的特殊要求,浴场有特殊的用水要求,大型娱乐业有消防通道要求等。
同样是房屋出租,商业用房与居住用房有着很大的差别:居住用房涉及到周邻关系较少,而商业用房涉及到公众关系、周邻关系较多,受到管理的方方面面也相对较多,这是商铺租赁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