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商业物业的公众权益

姜新国 《上海商报》

前不久,香港发生了一件有关商铺的“领汇”事件,连得特首也不得不上台表态“下次将慎重一些”。是什么事态牵动了董建华的心呢?原来,在香港一个社区在建设中造了社区商铺,由社区管理运营成本太高,所有人(也是社区物业管理机构)要这个社区商铺包装上市去募集基金,补贴物管亏损。可这个社区里的一位老太太不愿意,生怕这个商铺上市后改变用途,不为社区服务,于是就把发起机构告上了法庭,场面闹得沸沸扬扬,还有人举牌游行,使得这个商铺上市融资受阻,老太太有何法道去限制房地产权利人对物业的处置行为,我想这和商业物业的特性即公众权益有关。

何为商业物业的公众权益呢?我认为其存在条件以服务公众为前提,并形成它的价值和市值的资产或具体化的资产形式——房地产或商业物业。由于商业物业天生就是有与大众存在着广泛的联系,那么公众运用法律赋于它的权利干涉商业物业权利人的不当处置行为也就有理有据了。

前不久,应一个直辖市的商业联合会会长邀请去主持一件商业物业权利的诒争事件,这事和商业物业公众利益,但我为了出场又温习了一遍我国有关的法律,从母法—“宪法”开始一直读到专业法律——房地产法,又查阅了行政性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关注到商业性物业的公众权益,据了解,旨在结束“商业法规不管商业物业”时代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中有相关内容提及“社区居民代表”,但是条例主要视点还是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商业竞争控制、行业管理、开发规范并设有和在公众利益上,以这种立意去制订的规范又将遇到一个和香港老太太相反的阻碍结果:我们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合法权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商铺权利人受到宪法保护,于是一系列冲突的事态又会出现:拍得商业用地自顾自开发,造好商铺你管我租给谁,买得商铺,你不能管我经营什么,你限制我开发,你蹿我店堂就是侵犯私有财产。于是大家都要去找法律,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恰恰是空白一片的。于是一出现“胜诉不服,败诉不甘”的局面,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缺位,法律缺少对公共性非国商业物业约束的表述。

缺位就要补位。我国法律对公共性的物业是要补课的“物权法”已经十易其稿,目前还在讨论中,我不知有制订中的“物权法”对公共性商业物业有何规定。但是我认为房地产法里也应该补充关于公共性商业物业的权利和约束的内容。